• 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用卡新闻

警惕信用卡“养卡”骗局,帮信用卡持卡人“养卡”,当心构成犯罪要被追究刑责

作者:办理电话189-7147-6871时间:2024-06-18 阅读数:114 +人阅读

窦某、唐某擅自利用POS机将垫付的资金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出来,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的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窦某、唐某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故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窦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警惕信用卡“养卡”骗局,帮信用卡持卡人“养卡”,当心构成犯罪要被追究刑责

注意了!广大社会公众必须依法依规持有和使用信用卡,恶意套现“养卡”是违法犯罪行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恶意套现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该案被告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替信用卡持卡人“养卡”,最终被判刑。


2023年下半年,窦某、唐某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替信用卡持卡人“养卡”。

被告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养卡”:一是“垫还”,即持卡人到期无法归还信用卡账单时,被告人存钱至持卡人的信用卡内,再将这笔钱刷出至被告人的银行卡,重复操作直至账单还完,以此延长持卡人还款期限。二是“养账单”,即被告人先往持卡人的信用卡内存入资金,然后刷出,使信用卡产生消费记录以提高额度。

为替人“养卡”,窦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77张,刷卡金额899万余元,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87张,刷卡金额608万余元。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窦某、唐某违规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使用,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在持有信用卡数额较大时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

法院指出,本案是以恶意套现“养卡”形式进行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的典型案例。利用POS机为他人套现获利,容易滋生洗钱、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本案被告人擅自利用POS机将垫付的资金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出来,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同样构成犯罪。

中介机构先把即将到期的透支额度偿还,再通过刷卡消费的方式将还款金额刷出,利用信用卡代还款的行为被称为“养卡”。这些养卡人通过帮人代还信用卡欠款,从中赚取手续费,获取利益。有的人便盯上了“转入转出”的时间差,想从养卡人手里赚一笔,上演了一部“无间道”骗局。近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替人“养卡”反遭被骗的诈骗案。

小邪因手头资金紧缺,向好友胖子借用了信用卡,透支了部分钱款,眼看着还款日期渐渐逼近,仍四处筹钱还款未果。2018年12月,小邪把无钱还款的情况告诉了胖子,胖子听后,提议让小邪找“养卡人”代还透支款,钱到账后由其将信用卡挂失骗取还款。18日午后,小邪与胖子商议好骗钱对策,先独自来到樊城区一寄卖行,以支付手续费“养卡”的名义让叶子代还胖子信用卡的透支款。叶子向胖子的信用卡转账归还透支款4000元后,通过自己的POS机虚拟交易刷卡回款5856元。在叶子再次转账归还透支款10019元后,另一头的胖子立即通过手机银行将信用卡挂失,之后又申请补办了新卡。此次计谋共骗取叶子10286元。

2023年12月20日,胖子向樊城区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小邪、胖子赔偿被害人叶子10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邪、胖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小邪、胖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胖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小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小邪、胖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二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小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胖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警惕信用卡“养卡”骗局,帮信用卡持卡人“养卡”,当心构成犯罪要被追究刑责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图片均来自互联网,一切版权均归源网站或源作者所有。

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删除。邮箱:89039501@qq.com

武汉融鑫卡管家

武汉信用卡养卡代还,商户多不重复,有积分,信用卡托管就找融鑫,让您节约资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