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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信用卡“养卡”业务?“养卡”业务或为一场骗局

作者:办理电话189-7147-6871时间:2024-06-19 阅读数:255 +人阅读

何为信用卡“养卡”业务?

“养卡”,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后,因种种原因无法及时还款,遂委托“养卡人”在账单出账日之后、还款日之前代为还款,以避免产生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行为。通常,“养卡人”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在代持卡人还款后,再通过刷pos机进行虚假消费等方式将相应额度的现金“套”出,从而保障持卡人的信用评级与贷款额度不受影响。

何为信用卡“养卡”业务?“养卡”业务或为一场骗局

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信用卡消费逐渐成为社会公众信贷消费的主要方式。这种基于个人信用、通过提前预支、按时还款来提升信用等级与借贷额度的良性互动式金融模式,极大方便了公众的生活,但也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近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姜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该案系一起以代办 “养卡”业务为名义,骗取被害人信用卡,以盗刷、盗用等方式冒用其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姜某原系某国有企业职工。2017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姜某通过网络接触到并学习了信用卡相关知识,认为“养卡”业务有利可图,遂做起了代持卡人还款的生意。2016年8月,被害人王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姜某。2018年6月,王某因资金紧张而无法按时归还广发银行等七家银行的信用卡欠款,又担心逾期还款会产生利益、滞纳金等费用,遂找到姜某委托其帮忙代为还款,并支付姜某每月800元作为手续费。出于对姜某的信任,王某按要求将七张信用卡及其绑定的手机号码交给姜某后,未再过问过信用卡还款的相关事宜。

2020年10月,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一通电话让王某恍然,姜某所谓的“以卡养卡”只是一场骗局。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在电话中称,王某名下的信用卡逾期未还款,且该信用卡还有一笔绑定的财智金信用贷款共计19.2万元也未按期归还。犹如晴天霹雳的王某立即向其他六家银行查询自己的信用卡还款情况,发现姜某不仅未按其所承诺的代为按期还款,还在隐瞒王某的情况下,使用其七张信用卡进行不同额度的透支消费或信用贷款,致使上述信用卡均有逾期欠款,且欠款数额累计高达30万余元。王某不但未实现暂缓还款、维护信用等级的目的,反而遭受了重大的财产与信用损失。

2022年3月20日,姜某因冒用他人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姜某到案后供述称,除王某外,其还使用过同样的作案手法骗取何某、刘某、李某信用卡用于盗刷消费,具体情况仍在侦查。

释法说理:本案为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助被害人代为还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用卡并冒用其持卡人身份进行盗刷、盗用,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应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信用卡“养卡”虽然能解一时的燃眉之急,避免产生违约费用,但其所带来的个人信息泄密、信用卡盗刷、盗用等法律风险也同样不容小觑。由于“养卡”行为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故建议持卡人理性消费、依约还款,不要轻信各类“养卡”广告,拒绝随意向第三人提供信用卡、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材料,严防金融骗局、保障安全用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1月28日发布)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何为信用卡“养卡”业务?“养卡”业务或为一场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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